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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俊刚与王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刚,王元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25号原告:王俊刚。被告:王元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刚与被告王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俊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诉前,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王俊刚申请冻结了王元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500元,并对王俊刚在金融机构的担保存款156500元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王俊刚申请撤回起诉,对诉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刚撤回起诉;解除对王元俊在金融机构存款156500元的冻结;解除对王俊刚在金融机构存款1565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王俊刚负担。保全费1303元由王俊刚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