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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荣顺煤矸石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荣顺煤矸石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944号原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邱进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策、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荣顺煤矸石厂,住所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大山村第*组柯树坑。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荣顺煤矸石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朝 晖人民陪审员 戴   悦人民陪审员 陈 晓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