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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0802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生,蔡永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02民初876号原告张连生。委托代理人沈剑,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蔡永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吕彩文(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连生诉被告蔡永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原告张连生系在平凉真好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原告张连生受伤时,平凉真好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原告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6元,退还原告张连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