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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朱笑笑与泗县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笑笑,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4行初16号原告:朱笑笑。委托代理人:李英。被告:泗县公安局,住所地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邵江峰,局长。原告朱笑笑诉被告泗县公安局不履行拘留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笑笑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笑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笑笑负担。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房 强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云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