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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1435号、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海兰、陈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牟海兰,陈涛,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435号、143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牟海兰。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月园路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2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2702、27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牟海兰、陈涛、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牟海兰、陈涛、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