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淑贤与杨树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贤,杨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贤,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杨树远,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2015)右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右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树远在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43000元依法进行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据(2015)右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确定的内容,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树远在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款43000元。冻结期限为��年,从2016年4月11至2017年4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