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闵祥文,江焕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祥文,江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闵祥文被执行人:江焕武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江焕武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