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吴泳薇与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泳薇,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040号原告:吴泳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8388。被告: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魏玉转。原告吴泳薇诉被告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魅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绪源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泳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泳薇诉称:2016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天猫网店(魅族魅力专卖店)上花费699元购买了1台手机,天猫定单号为:1656891048646222,购买时,商家页面宣称手机具备指纹感应功能,原告认为此产品物有所值,就下单购买了一台,然而收货之后,发现手机无法设置指纹功能,于是联系卖家,卖家表示此款手机所称的指纹感应功能为手指触摸返回功能,并非指纹解锁等功能。原告不认可被告说法,在原告与被告交涉之后,被告在其宣传页面上删除了相关宣传。经原告测试,被告所称的指纹功能事实上只是一个触摸按键功能,跟指纹无任何关系,因为不光是手指,用指关节、用身体其他部位都可以操作返回,跟普通手机的虚拟按键没有什么区别,根本就不具备被告所声称的指纹感应功能。于是向被告提出退货申请,并向其索取三倍赔偿,后被告只同意退货,拒绝相关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宣传虚假的不存在的原功能诱导原告购买,应按该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赔偿。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99元,原告退还货物,通过天猫后台流程操作;2.被告赔偿原告3倍赔偿款即20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吴泳薇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涉案产品页面详情、交易截图;2.客服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郑州魅力公司辩称:1.原告在购买手机时,页面详情并无介绍手机支持指纹解锁功能,2016年2月28日晚上20点左右,原告询问被告时,原告所付金额在支付宝平台,未到达被告帐户,原告并未确认收货,交易并未完成。但原告知道这些情况后,仍于3月7日确认收货达成交易,原告的主张赔偿不符合情理。2.原告提供证据(页面详情)并没有说明手机按键具备指纹解锁功能,本店不存在欺诈现象。被告郑州魅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交易详情页面打印纸质版;2.交易订单、交易过程截图打印纸质版;3.天猫官方在线人工客服解释天猫商品交易流程截图打印纸质版;4.天猫官方解释天猫交易流程打印纸质版;5.交易咨询记录截图打印纸质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伍泳薇在郑州魅力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魅族魅力专卖店)上花费699元购买了1部“魅蓝2”手机,该手机的商家宣传页面上有“指纹感应键/主键”的描述。伍泳薇认为,被告宣称手机具备指纹感应功能,应该像“苹果”手机一样,在手机中设置自己的指纹,锁屏后将自己的指纹感应手机的键位后会自动解锁的功能,但收到货后发现该手机并无此功能,故构成欺诈。郑州魅力公司认为,涉案手机主按键具备二个功能:1.手指按下主按键会直接返回到手机主菜单;2.手指轻轻触摸按键不按下去具备返回上一级/上一面的功能,其没有介绍过涉案手机支持指纹解锁功能,故不应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商品宣传页面上“指纹感应键/主键”的描述中,“指纹感应键”并非手机的专业术语,其字面含义看不出有指纹解锁功能,商家的宣传行为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伍泳薇认为“指纹感应功能应该像苹果手机一样,在手机中设置自己的指纹,锁屏后将自己的指纹感应手机的键位后会自动解锁的功能”属个人推断,并无根据,且伍泳薇在向被告公司的客服咨询时,客服作了真实的回复,故伍泳薇要求被告赔偿货款三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伍泳薇因误解涉案商品的功能而进行购买,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本院支持其要求退货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伍泳薇购物款699元,原告伍泳薇同时退回“魅蓝2”手机一部给被告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伍泳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伍泳薇已预交),由原告伍泳薇负担15元,被告郑州魅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莉石丽娜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