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与长春市信邦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长春市信邦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监2号原审原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农公路3.5公里处。负责人王奎文,经理。原审被告长春市信邦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铁西村。法定代表人项岩,总经理。原审案外人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原审原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诉原审被告长春市信邦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查封了原审被告在建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的长安汽车4S店土地及地上物,原审案外人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中(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6—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6—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林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