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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福明与全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明,全保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邓福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被告:全保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明与被告全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