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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福山与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山,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88-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山,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磴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申请人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5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