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翟海群与吴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某,吴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018号原告翟海某。委托代理人和法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某,农民。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