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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翟海群与吴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某,吴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018号原告翟海某。委托代理人和法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某,农民。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