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奉金莲、李伦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金莲,李伦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特14号申请人奉金莲,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被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李伦芳,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奉金莲与被申请人李伦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奉金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奉金莲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春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