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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诉被告杨春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杨春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627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胜,该支行职工。被告杨春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诉被告杨春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英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