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程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程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53号原告:李少华,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程建华,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与被告程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审判员 张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