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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顺蓉与重庆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初96号起诉人陈顺蓉,女,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收到陈顺蓉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第三人龙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2007年8月25日,第三人龙某甲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原万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了《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认为,原万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只是原万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现只有由万州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而来的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人龙某甲与原万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的《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依法确认《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标的已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228号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顺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谭志国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