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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赫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824号原告赫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阮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玉忠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仲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