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640号原告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国胜村7组。法定代表人毛洪建。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城大道188号(如皋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刘长力。原告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南通世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浩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