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大连万嘉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辉、徐永胜、王恩兰、徐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万嘉典当行有限公司,于辉,徐永胜,王恩兰,徐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万嘉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辉。被执行人徐永胜。被执行人王恩兰。被执行人徐春龙。大连万嘉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辉、徐永胜、王恩兰、徐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