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曾格与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曾格,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曾格,男,蒙古族,1958年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其木格,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前进路东永达服装城101、102、103、104、105、106、201、301、401号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华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振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