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燕华与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华,林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966号原告吴燕华,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林晖,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华与被告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晖所有的位于建瓯市某大厦商业房产(瓯房权证字第××号)和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68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晖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某大厦商业房产(瓯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500000元)。二、查封被告林晖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保全价值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