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丽与杨瑞庆、张万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80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居民。被执行人杨瑞庆,居民。被执行人张万昌,居民。被执行人张成彪,居民。被执行人欧阳明会,男,1968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明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张成彪,该公司经理。陈丽与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杨瑞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瑞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陈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瑞庆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C×××××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陈丽与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杨瑞庆、张万昌、张成彪、欧阳明会、徐州润利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8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