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申与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67号申请人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武,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该公司董事长。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