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贾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胡占飞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90号原告贾欣,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金融路77号。负责人徐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胡占飞,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第三人胡占飞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欣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