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瑞、王开平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王瑞,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71号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凌花苑商办楼110室,组织机构代码06910190-X。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被告:王瑞,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开平,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2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瑞、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