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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枝与被执行人龚云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枝,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龚云木,男,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边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龚云木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峨边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龚云木付原告陈树枝扶养费1800元(2015年7月至12月、每月300.00元)已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