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枝与被执行人龚云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枝,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龚云木,男,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边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龚云木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峨边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龚云木付原告陈树枝扶养费1800元(2015年7月至12月、每月300.00元)已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