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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与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1003号原告张××。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源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