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与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1003号原告张××。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源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