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海梅、李俊所与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梅,李俊所,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梅。申请执行人李俊所。被执行人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C座18E。法定代表人房学民,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海梅、李俊所与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曾小雷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