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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仁寿县联合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沙咀精煤洗选厂一审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联合煤业有限公司,威远县沙咀精煤洗选厂,赖卫平,殷明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联合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十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威远县沙咀精煤洗选厂。执行合伙事务人,赖卫平。被执行人:赖卫平。被执行人:殷明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5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威远县沙咀精煤洗选厂的洗选煤机器设备、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威远县沙咀精煤洗选厂的洗选煤机器设备、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