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卞 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