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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东魁与王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魁,王月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81号原告王东魁(王东奎)。被告王月荣。原告王东魁与被告王月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魁诉称,原告王东魁与被告王月荣均是时庄村民且是地邻,原被告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原告土地9.4亩(长106米、宽51.46米,长148米、宽6.3米),分配土地时6.3米宽实际分配6.5米宽,2009年开始,被告违法侵占原告的土地,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诉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的2分土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东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王东魁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据2、原告王东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原告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王月荣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查明:原告王东魁与被告王月荣均系时庄村村民。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原告第一块土地,长106米、宽51.46米;第二块土地长148米、宽6.3米。共计9.4亩承包土地。原告王东魁诉称第二块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显示6.3米宽,实际村集体分配时为6.5米。被告系第二块土地西邻,侵占原告土地拒不返还。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庭审笔录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王东魁系时庄村村民,依法取得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东魁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承包地四至不明,特别是与被告相邻的地块,界限不确定。且诉争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属于土地确权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 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