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史喆与张德鹏、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喆,张德鹏,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433号原告史喆,198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永娇,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鹏。被告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河工科技园2#楼8层812C室。负责人戴广前,总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凤利,总经理。原告史喆与被告张德鹏、沧州市红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德鹏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张德鹏自愿赔偿原告,已履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