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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8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赵鸿杨,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裴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赵鸿杨、被告人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自2015年10月起,在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河南XX号出租房内设置麻将桌,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裴某某、夏某某、陈某乙先后受雇在赌场内洗牌,并收取好处费获利。2016年1月5日23时许,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及赌客焦某某、李某、黄某、张某、曹某某等人,扣押筒子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91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焦某某、李某、黄某、张某、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受雇为陈某甲开设的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裴某某、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以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六、追缴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黄红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