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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中义与赵延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中义,赵延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52号原告:吴中义,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赵延生,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李进,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中义诉被告赵延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吴中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中义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吴中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中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中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