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陶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陶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342号之一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林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555元,合计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