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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524号原告: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4868287-3。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伦,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30号钢花小区6号楼1单元202号。被告: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07号钢花迎宾苑5号楼2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052619-0。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新胜,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216号美居三期南区10栋3层4单元301,组织机构代码:67928056-2。法定代表人:宋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景,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7号2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昊宇鑫鹏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八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泓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