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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庆芳与张泽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芳,张泽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67号原告张庆芳,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芳诉被告张泽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泽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庆芳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芳撤回对被告张泽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