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尤剑与金春、王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剑,金春,王建,张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515号原告:尤剑。被告:金春。被告:王建。被告:张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剑与被告金春、王建、张文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力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剑撤回对被告张文力的起诉。审 判 长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