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94号原告柯某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