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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94号原告柯某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