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倪志有与何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954号申请人倪志有与被执行人何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志有于2016年0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苗忠已支付案款10000,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保证余款3000元分期支付,如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全部余款及本案所有利息。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9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