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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平,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152号原告:熊建平,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号。委托代理人贾毅,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苏,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国香园街666号22栋1单元1901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勇。原告熊建平诉被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熊建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平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685元,由原告熊建平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