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恩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庞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6日,汉族,居民,高中文化。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丽仙,总经理。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受理通知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8元,减半收取3054元,��原告庞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