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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冀方捷与被告白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方捷,白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547号原告冀方捷,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淑华,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方捷与被告白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方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方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方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方捷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香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