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313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村民,住该村36号。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福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