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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313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村民,住该村36号。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福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