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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33-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智峰,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黄智峰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1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判处:黄智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智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智峰名下的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