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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宏泰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勤县弘泰农贸有限公司,侯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弘泰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坝镇(人民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仁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莉,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侯成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弘泰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成兴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日,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10民申5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