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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郭永娟与马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娟,马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092号原告郭永娟,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晓军,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郭永娟诉被告马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娟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永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