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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4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新华诉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709-1号原告陈新华,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轻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天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华诉被告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茜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