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文利与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利,吕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226号原告:孟文利,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吕海平,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利诉被告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文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文利诉被告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孟文利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