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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文利与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利,吕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226号原告:孟文利,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吕海平,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利诉被告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文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文利诉被告吕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孟文利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