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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王伟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张村。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牛宏晋,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皮县嘉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最后背书给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票号为3020005325531199,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2日,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威海文登支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晓阳审判员  邢金晓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